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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楼市速递] 重磅!房价真的要降了?中央鼓励开发商降房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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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2-26 10:57:0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12月18日到21日,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。          根据新华社刚刚播发的英文稿,中国2016年的五个主要任务包括:解决工业产能过剩、去库存、去杠杆、降低企业成本、改善薄弱环节。
  
  关于宏观政策,主要有以下要点:
  
  1、货币政策:仍然保持“稳健的货币政策”的提法,同时提出“需要加大灵活度”。
  
  2、财政政策:仍然保持“积极的财政政策需要更加有力”,并明确提出“财政赤字需要逐步提高”。
  
  3、中国将更注重供给侧改革;承诺坚持开放政策;继续采取措施防范金融风险;继续创新驱动的策略;将鼓励大众创新和万众创新。
  
  在大会召开之前,大家普遍预计房地产问题将是此次会议的重要看点。根据公告,这次会议对楼市有以下提法:
  
  1、努力化解过剩产能和房地产库存;
  
  2、将帮助农村居民在城市定居置业;
  
  3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降低房价;
  
  4、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整合;
  
  5、最为重磅的是:会议提出,落后的房屋所有权限制应予以撤销。
  
  6、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,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,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,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。
  
  上述提法中,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降低房价”和“落后的房屋所有权限制应予以撤销”是新的。估计未来在鼓励开发商降价上,国家会有一些政策举措,比如给开发商某种补偿等等。
  
  至于“落后的房屋所有权限制应予以撤销”的含义,目前尚不清楚。但肯定跟“土地使用权私有化”无关,也应该跟“小产权房转正”无关。前者超出了“房屋所有权”的范畴,后者会加剧商品房的库存。
  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,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。
  
 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:
  
  1、依法新建的房屋;
  
  2、添附的房屋,如翻建、扩建、加层等;
  
  3、通过买卖、赠与、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;
  
  4、继承或受遗的房屋。
  
 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,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;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,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  
  相信中央所提出的“落后的房屋所有权限制应予以撤销”,应该是围绕着房屋的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和处分权进行一系列改革。
  
  这里面有三点,力度之大出乎意料:
  
  第一,“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,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,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,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”。
  
  这里面最令人震撼的,是鼓励自然人购买库存商品房,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。也就是说,国家不但承认了住房的投资性需求,还鼓励上规模、上档次。
  
  要知道,在房价上涨压力最大的时候,官方是限制投资性需求的,对于改善性需求都加以了一定的限制。后来,楼市陷入低迷之后,先是承认了改善性需求,给予了首套房待遇。随后,又承认了投资性购房需求。“鼓励自然人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”,则将投资性需求推向了极致。
  
  那么问题来了。房地产税将来怎么收?此前很多人一直误认为,房产税会采用累进制,房子越多、税收越重。我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次说过,未来买房就是爱国,不会有累进制房地产税。现在看来,我的判断是正确的。
  
  但未来的房产税,注定是带有很强地域色彩的,一线城市肯定税率偏高,三四五线城市弄不好基本上不收。但整体而言,房地产税只是个“痒痒挠”!
  
  第二,鼓励开发商降价。这是此前没有的提法。怎么鼓励?当然是降低企业税费,或者给予土地或者等方面的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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